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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红十字会机构设置与人事编制条例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秘书处2006年4月1日呈报
经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办公会审议通过
于2006年4月30日颁布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秘书处依照《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以规范机构设置,加强人事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为目的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各级会务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事编制
第四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是经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成都大学批准,成都市红十字会备案的本级红十字会的领导机关。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权力。理事会对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同时接受成都大学和上级红十字组织的领导。
(二)
理事会理事人数根据红十字会的工作的需要编定。
(三)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任会长职。设常务理事一人,任副会长职。设理事数人,其中校级直选理事不少于三人。
(四)
校级直选理事中一人任校会秘书长职。
(五)
校级直选理事中的另两人任监督检查职,负责监督检查全会日常工作,并向理事会反映监督检查情况。
(六)
分会会长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当选之日起,即增补为校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人事隶属为校级编制,代表校红十字会主持所在分会的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
(一)
秘书处是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理事会下达的工作任务,对理事会负责。
(二)
秘书处共三人,其中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
(三)
副秘书长中一位分管组织训练部、计划财务部、校区(分校、院系)分会、驻校区(分校、院系)办事处工作;一位分管赈灾救济部、文化宣传部、志愿者工作队工作。
第六条 组织训练部
(一)
组织训练部是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完成会员发展、会籍管理、组织训导等工作,对秘书处负责。
(二)
组织训练部要积极工作,使会员以及那些关心红十字事业的普通学生,充分认识到红十字事业的崇高性,并发展那些积极关心红十字事业的普通学生加入到我们的组织中,成为新的会员。
(三)
组训部共六人,其中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干事四名。
第七条 赈灾救济部
(一)
赈灾救济部是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在特别情况及自然灾害下完成上级红十字会交给的工作,赈济部既对秘书处负责,同时直接对上级红十字会负责,赈济部要保持与上级红十字会赈济部门通讯畅通。
赈灾救济部同时负责完成对外公共关系的建立和维护,统筹安排各项活动,完成相应的劝募工作。与捐赠者和被捐赠者建立长期合作与帮扶关系。按捐赠者要求,随时将其所捐赠的物资和现金的使用情况回复捐赠者本人。对被捐赠者的使用捐赠物资或现金的情况进行跟踪。对全会各类捐赠行使监督权。
(二)
赈灾救济部共八人,其中部长一名,副部长二名,干事五名。
第八条 文化宣传部
(一)
文化宣传部是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常设机构,负责红十字会会务文化的建设,领导红十字会文艺工作。全权负责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等工作,对秘书处负责。
(二)
文化宣传部共六人,其中部长一名,副部长二名,干事三名。
(三)
副部长中一名分管志愿者工作队文艺工作大队的工作。
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
(一)
计划财务部是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本会的会产管理、资金计划、财务管理、会务经济、预决算等财务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
计划财务部共三人,其中部长一名,干事二名。
(三)
计划财务部的人员选拔要以懂会计工作的会员优先。
第十条 校区(分校、院系)分会
(一)校区(分校、院系)分会是成都大学红十字会领导的基层组织红十字组织。依据校红十字会的授权,全权代表上级红十字会负责该校区(分校、院系)的红十字工作。
(二)分会领导、干部均在各校区(分校、院系)红十字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中产生。
(三)各校区(分校、院系)分会可以根据各校区(分校、院系)具体情况和自身建设需要设立分会,分会可以对应上级红十字会设立会务工作部门。
(四)分会会务工作部门及人事编制须参照本条列规定,按照实际需要设置,报上级红十字会秘书处批准。
(五)分会名称规范为“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分会”。英文名称按《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章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书写。
第十一条
驻校区(分校、院系)办事处
(一)驻校区(分校、院系)办事处是成都大学红十字会(或分会)的派出机构,依据派出红十字会的授权,全权代表派出红十字会从事相关授权工作,接受派出红十字会的领导。
(二)办事处中的办事人员均由派出红十字会负责安排,各级派出办事机构均接受校红十字会秘书处的监督。
(三)分会原则上不得设立派出办事机构,如确需设立派出机构的,必须经校红十字会理事会批准。
(四)办事处不设立下级会务工作部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办事员若干名。
(五)办事处名称规范为“成都大学红十字会驻□□□□办事处”。英文名称按《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章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书写。
第十二条
志愿者工作队
(一)
成都大学红十字志愿工作者队是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的组织,志愿者工作队的队务管理机构是队部,他负责全会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的管理和活动开展。
(二)
志愿者工作队接受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领导。成都大学红十字志愿者工作队中的志愿工作者只可接受红十字会在籍会员。
(三)
队部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二名,队务三名。
(四)
校志愿者工作队队长由校红十字会秘书处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五)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成都大学红十字志愿者工作队各大队及文艺工作大队。
(六)
各大队队部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二名,队务三名。
(七)
各大队队长由所在红十字会分会秘书处分管副秘书长担任。
(八)
文艺工作大队队部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队长由校红十字会文化宣传部分管副部长担任。
(九)
志愿者工作队按照工作需要设立大队,大队的设立不一定必须对应分会的建制,大队的建立必须经过理事会批准。志愿者工作队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大队负责某项专门工作。专门工作大队原则上应是临时设置,也可以是永久设置,临时设置不超过六个月,永久设置的需经理事会批准。志愿者工作队各大队均接受校志愿者工作队队部垂直领导。
(十)
志愿者工作队名称规范为“成都大学红十字志愿者工作队□大队”和“成都大学红十字志愿者工作队文艺工作大队”。英文名称按《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书写。
(十一)各分会不得自行设立分会的志愿者工作队。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员小组
学校各处室或班级中,如有超过三人成为红十字会会员的,可向上一级组训部门提出申请成立“红十字小组”。“红十字小组”负责本处室或班级的日常红十字工作。红十字小组接受上一级红十字组训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为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会务编制的工作准则。
第十五条 成都大学各级红十字组织必须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机构设置和人事安排。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编写。
第十七条 本条例修改、解释权属于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条例报理事会批准后,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5年12月颁布试行的《成都大学红十字会机构设置(暂行)》同
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