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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干部条例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秘书处200641日呈报

经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办公会审议通过

2006430日颁布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依照《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权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以加强干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树立干部的时间观念、服务意识为目的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四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干部是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骨干力量,是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大学红十字会校级会务部门、各分会会务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在编的各级各类干部。

第二章 选拔

第六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及其下属的各级机构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拔各级领导干部。

第七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必须通过各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本级理事会组成人员。

           根据教育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高校红十字会的工作惯例,高校红十字会领导职务应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经成都大学校领导指示、委托,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长、会长职务由共青团成都大学委员会书记担任,其任职时限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由于特殊情况造成会长职务事实空缺的,由主持工作的教师担任代会长。

常务理事(副会长)以下均可由学生担任,任职时间十二个月。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各分会的理事长、会长的选任和任职时限参照校红十字会,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秘书处秘书长以下的其他各级各类干部,可通过选举或竞聘产生。

第九条 选举、竞聘产生的干部,其权利、义务相同。

第十条 参加理事会理事选举的条件:

    1、志愿继续从事红十字人道主义工作。

    2、已为成都大学红十字会服务超过十二个月。

    3、已在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中担任重要职务。

    4、在干部绩效考核中成绩优秀。

    5、具有优秀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

    6、为人正直,作风严谨,政治、道德品质及专业素质优秀。

7、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一条 参加秘书处秘书长以下的其他各级各类干部选举、竞聘条件:

1、热爱红十字事业,严格遵守《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章程》,有意愿为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会员服务。

    2、成为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会员超过六个月。

    3、具有一定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团结协作精神。

4、工作热情、诚恳,作风优良,具有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质。

5、学习成绩良好,严格要求自己,无任何纪律处分。

6、其他工作优秀且基本符合上述条件的会员。

第十二条 有意愿参加干部选举、竞聘的会员须在“招干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参选材料。当选干部的必须经过公示,公示期七天。

第十三条 当选干部任职6个月后,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干部轮岗,以满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后备干部培养需要。干部轮岗与否和轮岗部门均以秘书处最终决定为准。

第三章  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十四条作为红十字会的干部,红十字会赋予了其代表红十字会行使职责的权力,但是任何赋予的权力均是以红十字人道主义为基本原则的。

1、有行使红十字会授予职权的权利。

2、有参加红十字会工作会议的权利。

3、有参加选举与被选举及表决的权利。

4、有参与组织各项活动开展的权利。

5、有对工作的提出意见或在相关会议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进行讨论的权利。

6、有对任何干部有根据地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7、有监督、检举干部不称职行为的权利。

8、有辞职的权利。

第十五条 作为红十字会的干部,除了履行基本的会员义务外,还需要付出更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智慧。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严格遵守《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章程》,刻苦学习专业文化知识,树立良好的干部形象。

3、遵守《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干部条例》,执行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决议,积极参加红十字会的各项工作。

4、严格按照红十字会的授权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主义工作。

5、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十六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干部一切要以维护全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要求,在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七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干部在任何情况下的首要任务是要保护会员的安全,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章 离任、离职与辞职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干部任期为十二个月,因任期届满或毕业离任的干部,红十字会应召开欢送会,颁发“光荣离任证书”以示纪念。因红十字会的原因离开红十字工作岗位的干部,颁发“光荣离职证书”以示纪念。

第十九条 正常离任(职)的干部,应在离任(职)前三十天开始办理移交手续。正常离任(职)后如尚未离校,应在离任(职)后三十天内继续协助工作。

第二十条 正常离任(职)的干部,其会费自离任(职)次年起减半缴纳。正常离任(职)的干部,可以按规定再次参加红十字工作的竞选。正常离任(职)的干部如再次当选,其次年会费不再享受减半缴纳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干部有辞职的权利,但必须经过红十字会的批准。如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红十字会应追究其责任。给成都大学造成重影响的,上报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在干部提出辞职时,应甄别辞职情况,按照学校工作安排或正常调动而辞职的,应按正常离任(职)处理。干部辞职需提前三十天向上级主管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其申请在得到上级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须在同意其辞职的文件下达当日交回红十字会工作证及一切和红十字会有关的文件、文书资料、办公材料、设备及其它所有属于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辞职干部必须配合接收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红十字会不能向辞职干部颁发“光荣离职证书”。

第五章 监督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设立监督意见箱,通过各种途径虚心听取会员、校友对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第二十六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要建立透明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对干部要充分的信任,但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决不护短。

第二十七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干部实行季度绩效考核,末位淘汰制。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红十字会对任何干部的违纪行为要抱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原则从轻处理,但决不能包庇纵容。处分也需要按照顺序进行,除重大违纪以外,其他的违纪行为要以对干部最小的影响程度处理。

1C类处分—口头警告。

2B类处分—警告。

3A类处分—严重警告。

第二十九条 口头警告属于提醒类的处分,虽然不会行文通报,但任会记载进入干部档案;警告属于较轻类处分,会行文在各机构内部通报;而严重警告是较重的处分,会行文并向全会通报。

第三十条 多次违反干部纪律,就要加重处分程度,以提高违纪干部的重视程度。

1、受到两次C类处分等同一次B类处分。

2、每两次B类处分等同为一次A类处分。

3A类处分到达两次,劝其辞职。

4A类处分超过两次立即解职。

第三十一条 所有处分均记载进入干部(会员)档案。劝其辞职的干部辞职后不能颁发“光荣离职证书”。

第三十二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者,作立即解职处理。

1、受到刑事处理者;受到党、团处分者;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者。

2、工作消极,其工作态度已经影响红十字会正常工作开展或拒不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者。

3、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协助营私舞弊者。

4、有严重不良影响者。

5、在干部绩效考核中,连续两次末位者。

6、在相关工作会议中,无故缺席累计三次者。

7、其他有严重违纪,应该被解职的情况者。

第三十三条 解职干部必须慎重。受到解职处分的干部,会员资格不受影响。但其六个月内没有选举的权利,十二个月内没有被选举权利。

第三十四条 在解职文件下达前,秘书处应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会议讨论。讨论会议要吸收被解职干部本人参加,并应该允许其发言、辩解。

第三十五条干部解职须报本级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被解职干部须自解职文件下达当日办理移交手续,交回红十字会工作证及一切和红十字会有关的文件、文书资料、办公材料、设备及其它所有属于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并办理移交手续。

解职人员如已领取“任命文书”的,需要追缴。如果被解职人执意不予退还,红十字会应立即公告其“任命文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解职干部必须配合接收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如因未履行交接手续而擅自离职的,红十字会应追究其责任。给成都大学造成重影响的,上报学校进行处理。

第六章 表彰

第三十八条 干部任职超过一年的,须进行年度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参评优秀工作者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干部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四十条 干部的评优奖励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在每年的12月开展。

第四十一条 干部的奖励等级是以为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贡献大小而评定的。

    1、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最高奖项为“成都大学红十字奖”。

    2、对杰出工作人员的奖项为“红十字杰出贡献奖”。

    3、对年度优秀工作人员的奖项为“优秀会务工作者奖”。

第四十二条 干部的奖励名额分配依照领取最高奖励的原则,不能同时兼得多个奖项。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不限制各下属机构根据自身条件给予的额外奖励。

1、成都大学红十字奖:根据需要评选,由理事会颁发。同届理事会任期内颁发该奖项不能超过三名。遇重大事件确需超过名额的,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

    2、红十字杰出贡献奖:根据需要评选,每年最多可评选五名,在全会干部中产生,由理事会颁发。

    3、优秀 会务工作者奖:校级每年评选十名,在校级干部中产生,由理事会颁发。

分会每年评选十名,在各分会干部中产生,由校级理事会颁发。

    4、奖项每年的评选办法由秘书处另行制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5、优秀会员和优秀志愿工作者表彰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奖只发给对成都大学红十字会有重要、特殊贡献的干部、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四十四条 所有奖项均颁发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统一制作的证书,并获得相应奖金。

第四十五条 分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评选分会的优秀干部、优秀会员,奖项及名称自行设定,但不得使用校会的奖项名称,评选方式可参照校会评选方式。

分会优秀干部、优秀会员的奖项设立、评定方法和候选人名单需上报校会秘书处批准,方可执行。获奖人名单及所获奖项需上报校会秘书处备案,方可颁发。

第四十六条 用于奖励的经费,计划财务部要反映在年度预算中上报会员代表大会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为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干部的工作和行为准则,各级职能部门必须依据本条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制定、修改、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报理事会批准后,于公布之日起执行。200512月颁布试行的《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干部工作纪律(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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