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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公章管理规定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秘书处2006年4月8日呈报
经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办公会审议通过
于2006年4月30日颁布执行
第一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秘书处依照《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章是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各级会务部门职权的权威象征,是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及各级会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加强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各级各类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特制定本条列。
第三条
成都大学红十会所需各级各类公章必须经理事会办公会批准,由秘书处统一按规定刻制。公章的刻制,必须按照成都市公安局颁布的有关公章刻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各级各类公章。擅自刻制公章的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的刑事、民事、经济等法律纠纷和后果,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五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公章、秘书处及下属各级各类部门的公章均由专人负责管理。公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必须经部门领导及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公章携带外出必须经理事会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
使用公章时,必须经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其中使用财务公章时,必须经计划财务部部长本人签字批准,部长承担使用责任。公章专管员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如因公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机构如有变动、撤销,自相关文件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其公章。原有公章立即上缴上级部门,如上级部门同时撤销的,应越级上缴,直至秘书处。机构变动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由秘书处报理事会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刻制、登记、启用公章。
第八条
公章专管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由重新确定的公章专管员办理接收公章的手续。在任何情况下,公章专管员不得将公章私自转交。公章收缴和移交手续由秘书处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监督办理。
第九条
公章如不慎遗失,公章专管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及秘书处报告。同时,秘书处分管副秘书长查实后立即上报理事会备案,理事会办公会应行文向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并对遗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处理。若公章损坏,公章专管员应向秘书处报告再申请更换。
第十条
公章应及时清洗,确保印字清晰、端正。公章必须使用防伪油墨,公章专管员应按指定程序申请、添加、使用,不得自行购买。公章专管员未按规定添加专用防伪印油的,如造成公章损坏,应按规定赔偿。公章专管员要严格妥善保管各类公章,严禁随意放置。
第十一条 本规定对全会各级分会、办事处、部门的各类公章均具有约束能力。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报理事会批准后,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