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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章程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于2006年3月30日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是经过成都市红十字会批准成立的中国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是以学生为主体、全校师生共同参加的从事人道
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成都大学全校统一的红十字组织。
第三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人道主义组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政策、规定保护和约束。成都大学
红十字会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成都大学,业务指导部门是成都市红十字会。
第四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及其会员作为中立的人道主义力量,在任何情况下均受到《日内瓦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和“国际人道法”
保护。
第五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在上级红十字会授权下,以各种形式开展符合红十字运动的宗旨和原则,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项公益活动、
训练活动,以及其他团体活动。
第六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始终恪守的原则是: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
第二章 会员与志愿工作者
第七条
凡是成都大学在职教职工及具有成都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成都大学红十字会。
第八条
在职教职工及学生入会需提出申请,由成都大学红十字会负责审核,批准后报成都市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中国红十字会会员证》。
第九条 提供给会员的各项权利,在籍会员平等享受,受国家法律和红十字会保护。会员权力包括: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会议;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按规定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红十字会会员义务,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会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遵守《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按要求参加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红十字会的安排赈灾救援和人道主义援助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人入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科室或院系红十字组织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人在递交《入会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学习培训期,在学习培训期内的申请人不是会员,不能享受会员权利,亦有权拒绝履行会员义务;
(三)申请人应把学习培训期视为一个认识和了解红十字会的过程,以便正式决定是否加入红十字会。
(四)红十字会应把学习培训期视为一个认识和了解申请人的过程,以便正式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加入红十字会的申请。
(五)申请人接到红十字会《会员接纳通知书》后,可以办理入会手续,红十字会为办理完手续的申请人颁发会员证和会徽。
(六)申请人领取到会员证后即确定为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会员。
(七)成都大学红十字会按照规定向会员颁发《中国红十字会 会员证》,会员证证明会员身份,全国有效。
(八)需要办理国际有效的会员证的会员需提交书面申请,另行办理。办理程序及费用按上级红十字会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一)会员退会应填写《退会声明书》,会员申请退会无需说明理由;
(二)会员退会必须交回其本人的会员证和会徽;
(三)退会申请最终生效日期取决于红十字会的批准;
(四)对遗失会员证和会徽的申请退会的会员,需先行申请补办会员证。如确实无法补办的,红十字会可能以公告的方式宣布该会员退会。该会员所持会员证和会徽自红十字会接纳退会申请之日起作废。
(五)对拒绝交回会员证和会徽而申请退会的会员,红十字会将以公告的方式宣布该会员退会。公告会注明“该会员拒绝交回会员证和会徽”。自公告载明之日起,该会员所持会员证和会徽作废,并处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可认定为自动退会,会籍不予保留。
(一)教职工会员工作调动离校后六个月内未办理会籍转出的;
(二)学生会员毕业、肄业、结业等离校后六个月内未办理会籍转出的;
(三)不缴纳会费的;
(四)连续二十四个月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的;
(五)会员受到成都大学纪律处分的,无论处分轻重及是否离校,其会籍在处分文件下达之日立即停止,会员证作废;会籍不予保留,亦不予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 遗失会员证,可申请补办会员证。
(一)会员遗失会员证,可申请补办。补办会员证需经过三个月公告期,公告期结束后方可补办。
(二)补办会员证要载明“补办”,补办的会员证和原会员证具有相同效力。
(三)补办会员证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会员证损坏要求换证的,可交回旧证换取新证。换取的新会员证要载明“换领”。换领新证的费用由会员承担。
(五)会员证记载满页需要换证的,换发的新会员证要载明“换发”。换证费由红十字会承担。
第十五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会员会籍的管理统一到校级会务部门,设立分会的校区(分校、院系)按校级会务部门的授权对所在校区(分校、院系)会员会籍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会员中,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的,均可成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志愿工作者应遵循红十字会宗旨,发扬红十字人道、博爱的精神,无偿的提供志愿服务。全校红十字工作机构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工作者队伍,为志愿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其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一次,由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理事会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对成都市红十字会和成都大学负责。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理事会、秘书处和各分会、办事处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会发展需要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选举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理事;
(二)修改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六)审议、批准红十字会年度预、决算案。
第十八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组成形式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校级可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
第十九条 理事会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决议。理事会对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一年,下一次会员大会召开时换届。理事构成及比例由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
理事会工作会议由常务理事负责召集,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秘书处召集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二)选举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任命会长、副会长或代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
(六)审查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七)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计划;
(九)审议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的议案;
(十一)批准成立或解散校区(分校、院系)红十字会;
(十二)批准成立或解散驻校区(分校、院系)办事处;
(十三)批准成立或解散各级志愿者工作队;
(十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负责具体执行理事会下达的任务,负责全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对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理事会负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主持全会日常工作;
(2)负责编制红十字会经费预算,审核报送红十字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案;
(3)指导校志愿者工作队、各校区(分校、院系)分会、各办事处及直属红十字会员小组的工作;
(4)管理红十字会的动产、不动产;
(5)承担红十字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6)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7)聘请顾问;
(8)授予名誉会员;
(9)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
(10)完成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秘书处下设组织训练部、赈灾救济部、文化宣传部、计划财务部、校区(分校、院系)分会、驻校区(分校、院系)办事处、志愿者工作队及红十字会员小组。
(三)具体组织机构设置及人事编制另行制定专项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对红十字会会务工作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或争议行使仲裁权。
第二十二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各机构人事编制依照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上报成都大学批准,经成都市红十字会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英文名称为“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CHENGDU UNIVERSITY BRANCH”。
第二十四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志愿者工作队的英文名称为“THE
RED CROSS VOLUNTEER OF CHENGDU UNIVERSITY”。
第四章 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学校拨款和上级红十字会拨付的活动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会费是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经费主要来源,会员必须严格履行入会承诺,按年缴纳会费。
(一)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会费收取标准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二)、(三)款的限制;
(二)教职工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4元人民币;
(三)学生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2元人民币;
(四)会员因任何原因退出红十字会,其缴纳的会费均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和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对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定向捐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经过上级红十字会的批准,可以依照相关法规建立红十字基金会或设立专向基金。
第五章 标志 会徽 会旗
第三十一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使用日内瓦公约规定的白底红十字标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
第三十三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白底红十字标志,旗帜靠近旗杆侧竖印“成都大学”中文名称。
第三十四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志愿者工作队的队徽为白底双黑圈红十字标志及红十字志愿者中英文字。
第三十五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志愿者工作队的队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白底双黑圈红十字标志及红十字志愿者中英文字,标志下部印制成都大学中英文校名。
第三十六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统一使用相同的会旗和会徽,以及白底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会的校级会务部门和志愿者工作队使用二号旗帜,各分会的会务机构、办事处和志愿者工作队各大队统一使用三号旗帜。
各级会务机构和志愿者工作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会旗和会徽,以及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三十七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会旗、红十字志愿工作队队旗、其他红十字标志和中国红十字会会徽,以及会员证、办公场地标牌、荣誉证书等的发放、领取和制作均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协议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日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协议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本章程所称“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依据条例和惯例,以保护不直接参与军事行动(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如军队的伤、病员和俘虏)的人员为目的、规定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第三十九条 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会员和任何自愿参与成都大学红十字运动的人士均需无条件遵守本章程。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和终止的权力属于成都大学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成都大学及成都市红十字会备案。 |